2016-03-18 10:03:39
来源:
机关各部门,局属各事业单位:
《2016年国防科工局军民融合专项行动计划》已经国防科工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任务分工和时间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沟通衔接,切实形成合力,推动军民融合解题破题。
国防科工局
2016年2月28 日
2016年国防科工局军民融合
专项行动计划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党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为集中力量,专项突破,加快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在更好支撑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同时,发挥军工优势推动国家科技进步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制定2016年国防科工局军民融合专项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战略引领、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发挥国家主导和市场运作两个作用,着力强化顶层统筹,加强系统谋划,聚焦重点任务,推动解题破题,务求取得实效,力争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率先取得突破。
二、行动目标
通过实施专项行动计划,进一步优化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环境,大力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发展进程。出台顶层规划和系列政策措施,建立组织实施体系;进一步健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机制,推进强基工程,夯实创新基础;扩大军工开放,进一步深化技术、产品和资本的“民参军”;推动资源共享,初步实现军工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以及与民口科技资源的互通;落地一批军转民项目,推动军工服务国民经济发展。
三、重点任务及部门分工
(一)强化规划引领,推进政策落实。
1、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十三五”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规划深化论证,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完成规划报批印发。做好规划解读和宣贯,制定重点任务分工,组织推进实施。
2、印发《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拟制分工方案,加强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组织推进政策措施实施。
3、推动相关政策先行先试。按照国家建设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的统一部署,着眼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破题,组织有关试点区域推动政策率先落地。
(二)优化军工结构,深化“民参军”。
4、推进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调整。着眼构建小核心、大协作、专业化、开放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会同军地有关部门编制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调整方案,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建议。
5、推动扩大军工外部协作。探索将军工外部配套率、民口配套率和民营配套率相关数据纳入国防科技工业经济运行统计。研究提出引导军工扩大外部协作的思路。
6、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准入审查制度。在前期试点基础上,继续扩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联合审查。研究拟制《武器装备创新性研制活动科研许可后置审批管理办法》。
7、推动军品科研生产单位履约信誉评级。试点开展军品科研生产单位履约信誉评级,进一步完善评级的方法程序和标准规范,具备推广基础。
8、加强与全国工商联的合作交流。充分发挥全国工商联的优势和作用,促进军民信息互通,扩大收集民口优势技术和产品,推动民口单位主动与军工对接合作。
9、推动军工企业改制重组和上市。积极开展和规范办理涉军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军工事项审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高军工资产证券化率。鼓励军工专业化重组。
10、研究非国有企业军工能力管理机制。开展国家投入非国有企业形成的军工能力核查,完善非国有企业军工能力管理方案。
11、实施军品增值税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组织报送民口单位军品增值税合同清单。
(三)推动协同创新,加强资源统筹。
12、推动军工设备设施开放共享。按照国防科工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军工重大试验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通知》,组织有关军工单位在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上登记和发布一批不涉密共享信息,开展涉密共享信息目录编制。
13、推动航天资源和数据共享。继续组织推进气象、海洋、陆地系列遥感卫星数据支撑军事应用。加快推进高分军民数据交换共享,加强军民卫星资源在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事件中的协同观测和数据共享,推动军民空间碎片监测预警数据和信息共享。
14、加强国防科技平台的共享和交流。组织编制一批国防学科重点实验室共享目录,在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推进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技术交流。
15、扩大信息共享。升级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出台平台建设相关管理细则,丰富平台信息内容,提高服务水平。
16、推动科技协同创新。实施《关于加快国防科技工业科技协同创新的意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任务分工和时间表。研究建立军工科研机构与民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协同创新机制。
17、加强人才培养和教育培训。推动依托装备承制单位开展军队装备技术保障人才培训和培训基地建设。与教育部、地方政府签署“十三五”共建高校协议。制定《国防特色学科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十三五”首批国防特色学科点设立工作。支持官田中央兵工厂旧址修缮保护。
18、实施军民标准通用化工程。系统梳理现行军工行业标准,提出“立改废”清单、强制性标准清单和建议上升为国家标准的清单。
19、制定发布“军转民”“民参军”目录。优选先进适用的军民两用技术与产品,编制发布2016年度《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和《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
20、推动军用关键材料进口替代。制定军用关键材料进口替代行动计划,立足国家工业基础,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推进、产用协同、多措并举的原则,分层分阶段推进行动计划实施,解决存在的进口风险问题。
21、推进军工能力自主化。制定军工能力自主化专项行动计划,提出需求清单,与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对接,推进自主化技术攻关。在军工建设项目中,支持优先选用国产设备仪器。开展进口设备仪器改国产化的可行性审查,完善扩大采购国产首台套设备仪器的支持政策。
22、完善国家核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军民融合、多部门参与的国家核应急体系,重点完善国家核应急预案体系和“一厂一案”式应急处置响应行动方案,修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调整充实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成员单位,指导重点省份建立健全军民融合的核应急组织管理机构并完善能力体系。
23、推进中国核应急救援队建设。开展队伍组建,制定工作计划,明确项目建设的路线图、任务书和时间表,正式成立军民融合的中国核应急救援队。
24、加强武器装备动员能力建设。围绕应急扩产需要,组织编制一批生产动员预案。编制火炸药行业结构能力调整方案,提出改革调整措施,推动结构优化,缓解供需矛盾。结合军队调整改革进展,推进高新技术武器装备支前保障队伍建设。
(四)发展融合产业,服务稳增长调结构。
25、推动军工技术转移转化。编制印发《军用技术推广“十三五”规划》,支持一批军用技术推广项目。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完善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数据管理。
26、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利用军工优势发展核、航天、航空、高技术船舶和海洋工程以及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和产业,支持和推进一批项目立项实施,完成一批项目深化论证,协调推动一批项目纳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相关规划。推动军工技术向民用领域转化,论证支持一批军工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引导军工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建设。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推动设立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
27、推进军民融合集成电路制造工程。制定军民两用集成电路发展专项行动计划,进一步细化和深化论证军民融合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和生产线建设思路,制定《军民融合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总体思路和顶层规划方案》。
28、加快核技术应用。加强核技术应用产业发展,重点在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医用加速器、放疗设备研发等领域加大科技攻关,推动一批项目立项。
29、加强高分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和成果应用。完成高分三号卫星发射、高分四号卫星投入使用。推动“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建设与应用工程相关内容实施。新建5个以上省级高分数据应用中心,开通运行高分应用综合信息服务共享平台。组建成果转化部,启动部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30、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组织有关军工集团公司、江西省国防科工办制定对口支援吉水县工作计划。按照中央组织部统一部署,继续选派优秀干部到吉水县挂职。加强项目和产业对接,协调推动产业化项目落户吉水。
31、推动军工与区域经济融合发展。围绕已签署的局省战略合作协议,制定分工方案,推动重点事项进展。新签署2个以上局省战略合作协议,创新合作方式,明确支持重点。做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周边环境安全保密治理工作。
32、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军工“走出去”。加强与外方政府的合作,推进建立军工技术合作联委会机制,深化双边军贸合作。建设中国国家航天局国际合作卫星数据共享服务平台,推动整星、地面基础设施、遥感数据及应用全产业链出口。充分利用国家原子能机构平台,推动签署一批政府间合作文件,加强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多边组织的合作并发挥好双边合作机制作用,推动核电、核燃料、核装备、核技术及相关服务“走出去”。